关于第19249863号第30类"国韵尚品"注册商标 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的决定
返回列表 来源:诺嘉 发布日期:2021-04-25 浏览:CXSN20200000077837CSJX01
国家知识产权局
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撒三字[2021]第Y009425号
关于第19249863号第30类"国韵尚品"注册商标
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的决定
关于第19249863号第30类"国韵尚品"注册商标
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的决定
张秀桐:
张永良:
张秀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以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委托态度国际咨询管理(深圳)有限公司于2020年09月30日向我局申请撤销张永良第19249863号第30类“国韵尚品”商标在“茶”等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经审查,我局予以受理,并通知张永良在收到我局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向我局提交其在2017年09月30日至2020年09月29日期间使用该商标的证据材料。
张永良委托山东诺嘉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向我局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我局经审查认为,张永良提供的商标使用证据有效,张秀桐申请撤销理由不能成立。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驳回张秀桐的撤销申请,第19249863号第30类“国韵尚品”注册商标不予撤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撤销申请人张秀桐如对我局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主送:态度国际咨询管理(深圳)有限公司:山东诺嘉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注;请尽快通知商标注册人。若无法通知,抄送方无需退回此函。
张永良委托山东诺嘉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向我局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我局经审查认为,张永良提供的商标使用证据有效,张秀桐申请撤销理由不能成立。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驳回张秀桐的撤销申请,第19249863号第30类“国韵尚品”注册商标不予撤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撤销申请人张秀桐如对我局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主送:态度国际咨询管理(深圳)有限公司:山东诺嘉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注;请尽快通知商标注册人。若无法通知,抄送方无需退回此函。
本文标签:诺嘉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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