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3950234号DOECOTEX”商标准子注册的决定
返回列表 来源:诺嘉 发布日期:2021-08-16 浏览:TMYY20200000098949YYCT01
国家知识产权局
(2021)商标异字第0000095270号
第43950234号DOECOTEX”商标准子注册的决定
(2021)商标异字第0000095270号
第43950234号DOECOTEX”商标准子注册的决定
异议人:波洱化学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信诺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青岛天使驿站纺织服饰有限公司
异议人波洱化学公司对被异议人青岛天使驿站纺织服饰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02期《商标公告》第43950234号“DOECOTEX”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杳,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DOECOTEX”指定使用于第3类“洁肤乳液;洗发液;清洁制剂”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经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中国受保护的第591008号“DECONEX”商标,核定使用于第3类“清洁用品;尤其是清洗实验室仪器;外科仪器及其它医疗器械和工艺制作过程中清洁程序的光电组成部分的用品”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
商标在字母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一定区别,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相关消费者混淆误认。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且不以使用为目的恶意申请被异议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缺乏事实依据。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3950234号“DOECOTEX”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抄送:山东诺嘉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本文标签:诺嘉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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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异议商标“嘉妮莎JIANISHA及图”指定使用于第3类“香皂;浴液;芳香剂(香精油);牙膏”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的第15675056号“NISHA”商标已被我局无效宣告,故未构成被异议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5761486号“嘉妮莎 JIANISHA及图”商标准予注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