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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6143852号第5类"本草工坊"注册商标 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的决定

返回列表 来源:诺嘉  发布日期:2023-04-23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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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知识产权局

商标撤三字[2023]第Y011729号

关于第16143852号第5类"本草工坊"注册商标
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的决定
朱玉仙:
济南四象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朱玉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以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委托北京华诚天顺商标代理事务所有限公司于2022年06月27日向我局申请撤销济南四象医药科技有限公司第16143852号第5类“本草工坊”商标在“人用药”等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经审查,我局予以受理,并通知济南四象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在收到我局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向我局提交其在2019年06月27日至2022年06月26日期间使用该商标的证据材料。
济南四象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委托山东诺嘉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向我局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经审查我局认为,济南四象医药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商标授权证明、产品照片、购销合同、销售发票等证据可以证明注册人及被许可人于指定的三年期间内在“人用药”等核定商品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与其属同一种或相类似商品/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驳回朱玉仙的撤销申请,第16143852号第5类“本草工坊”注册商标不予撤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撤销申请人朱玉仙如对我局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主送:北京华诚天顺商标代理事务所有限公司;山东诺嘉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注:请尽快通知商标注册人。若无法通知,抄送方无需退回此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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