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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议答辩

异议答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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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议答辩:根据《商标法》规定:商标局在受理商标异议申请后,会及时将商标异议人的“商标异议申请书”及异议理由和证据材料等的副本送交被异议人,限定被异议人在收到商标异议书等副本之日起30日内答辩,被异议人在限定期限内未作出书面答辩的,视为放弃答辩权利,异议程序照常进行。已初步审定的商标,被他人提出异议申请,被异议人需要30日内向商标局提出异议答辩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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