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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2631803号“传奇一条龙”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返回列表 来源:诺嘉  发布日期:2021-07-12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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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知识产权局

(2021)商标异字第0000077352号

第42631803号“传奇一条龙”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异议人:盛趣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金盛协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济南助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异议人盛趣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济南助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97期《商标公生》第42631803号“传奇一条龙”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杳,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传奇一条龙”指定使用在第9类“计算机软件(已录制)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380916号“热血传奇”、第4708700号“传奇世界”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9类“计算机软件(已录制)”、“电子出版物(可下载)”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商品虽属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明显差异,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指定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注册使用在“(在计算机网络上)提供在线游戏”服务上的第4877105号“传奇世界网络游戏THEWORLD OF LEGEND”商标虽曾获得《商标法》第十三冬保护,但双方商标整体构成区别显著,因此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应不会误导公众,也不会致使异议人的利益受到损害。此外,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亚意抢注、墓仿其引证商标等证据不足。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会淡化其驰名商标显著性,易造成消费者或相关公众混渚误认并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等缺予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2631803号“传奇一条龙”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抄送:山东诺嘉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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