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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化营商环境|侵害企业商标 法院依法维权

返回列表 来源:诺嘉  发布日期:2024-03-04  浏览:

近日,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依法维护了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

据了解,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洁柔纸业)成立于1999年,先后经注册核准取得“洁柔”、“洁柔C&S”和“Face”商标,上述三项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包括卫生纸、纸巾等。2021年6月,洁柔纸业发现西安市某日化批发店铺销售的纸类产品,在产品包装上使用了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标识,遂委托公证处前往该店铺,购买相关产品并对购买过程进行保全证据公证。

洁柔公司认为,某日化批发店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销售假冒洁柔纸业的假货,直接侵占了本属于洁柔纸业的市场,侵权产品质量低劣,损害了洁柔品牌所代表的优质产品形象,上述行为严重损害了洁柔纸业的利益,扰乱了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遂诉至灞桥法院,请求法院依法裁判。

灞桥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系案涉商标的注册权人,案涉商标均在有效期内,其商标专用权应受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该案中,被告在被控侵权商品上使用“洁柔”及“Face”标识。经比对,被告使用的“洁柔”与原告的商标文字、读音、字形均相同,但没有“C&S”的部分,构成近似;被告使用的“Face”标识与原告的商标字形及读音相同,颜色深浅程度不同,构成近似。被告的上述使用行为均起到了识别商品来源的效果,故其使用行为构成商标意义上的使用。被告售卖的商品为纸巾,与涉案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类别属同种类。原告在纸巾等产品上使用其商标,具有一定市场知名度,被告未经原告许可使用上述标识,易使消费者误以为其销售的商品系来源于原告或与原告有关,造成消费者的混淆,侵害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被告抗辩称其货物购自代理商,但未提交合法来源的相关证据,故其仍应对销售行为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关于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赔偿数额,鉴于双方均未提交证据证明原告的实际损失或被告的违法所得,故综合考虑涉案商标的知名度、被告的经营时间、经营场所、主观过错、合理维权费用等因素,将经济损失赔偿数额酌情确定为2000元。

最终,灞桥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相关规定,依法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共计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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