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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使用“宝马”“福特”等商标标识,河北清河县一滤清器厂被罚3.6万

返回列表 来源:诺嘉  发布日期:2023-10-08  浏览:

河北清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近期对清河县旭荣滤清器厂擅自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处罚信息如下:

行政处罚普通程序案件公示表
当事人 清河县旭荣滤清器厂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2130534MA09BXPH34
住所 河北省邢台市清河县葛仙庄镇王城后村东北角
经营者 王春迎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清市监处罚〔2023〕367号
案件来源及调查经过 2023年7月6日,我局接到举报:清河县旭荣滤清器厂生产、仓储及批发假冒丰田、通用、大众、福特、宝马、菲亚特等品牌各车型汽车滤清器。2023年7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清河县旭荣滤清器厂的经营场所实施了现场检查。经查:执法人员在现场内发现有激光打码机1台,带有“宝马”、“ACDelco”、“TOYOTA”、“福特”、“大众”、“菲亚特”商标标识的滤清器共计6658个,包装盒共计4412个。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上述商标标识商标权利人的许可,也无法提供上述滤清器、包装盒的合法来源。经主管领导批准,执法人员于2023年7月6日予以立案调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调查,当事人向本局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执法人员围绕当事人在滤清器上擅自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违法事实收集相关证据材料,确定其违法事实。2023年9月8日案件调查终结。
案件事实 经调查,当事人主要从事滤清器的加工销售业务,2023年7月6日,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的经营场所查处的上述商标标识的滤清器除了带“”商标标识的滤清器是购进的,其他都是当事人利用激光打码机擅自加工而成。2022年年底,当事人在汽配市场路边的流动摆摊处购进了带“”商标标识的滤清器1600个,带有“宝马”、“ACDelco”、“TOYOTA”、“福特”、“大众”、“菲亚特”商标标识的包装盒共计9571个,一共花费了5100元,目前当事人已无法联系流动摆摊的商家。因为库房扩建原因,一直没有经营。当事人于2022年5月份当事人在销售门店中花费7000元购得1台激光打码机后,开始加工生产带上述商标标识的滤清器。

 

当事人购进了滤纸、胶水和滤清器盖,请工人把这些粘在一起再晾干后,自己再用激光打码机往滤清器盖上打上相应的码(标),最后再装盒进行销售。违法所得共计27.3元,销售额共计214.5元。

 

在执法人员调查过程中,当事人没有上述商标商标权利人的许可,也未能提供上述滤清器、包装盒的合法来源,当事人的非法经营额为:14542.8元。
主要证据 1、营业执照、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和其自然人身份。

 

2、《现场检查笔录》及拍摄的录像,证明当事人在滤清器上擅自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事实。

 

3、现场及实物照片,证明当事人在滤清器上擅自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事实。

 

4、《询问笔录》2份,证明当事人在滤清器上擅自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事实及相关情况。

 

5、当事人提供的购买包装盒、加工设备的单据及销售记录的复印件,证明当事人非法加工销售侵权商品的价格、数量等非法经营的相关情况。

 

6、商标注册证、授权委托书及鉴定报告等证明材料,证明当事人加工的上述商标标识的商品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事实。

 

7、快递截图6份,证明我局收到上述商标标识的商品的鉴定报告的时间。
违法行为性质及定性、处罚依据 本局认为,当事人在滤清器上擅自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上述规定,构成了在滤清器上擅自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的规定,当事人应受到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权商品,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告知情况,当事人陈述、申辩、听证意见,复核以及采纳的情况和理由 2023年9月14日,我局依法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陈述、申辩,并可以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陈述和申辩,也未要求听证。
自由裁量的实施和理由 在案件调查过程中,鉴于当事人能够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积极配合调查,参照《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五条第(二)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当事人的行为适用于从轻的情形,比照《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关于《商标法》序号3的裁量基准的规定,当事人的行为适用较轻的情形(较轻处罚的裁量基准:“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七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当事人应受到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权商品,并处七万五千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罚内容 1.没收当事人带“宝马”商标标识的滤清器1582个,包装盒721个;带“ACDelco”商标标识的滤清器1487个,包装盒903个;带“TOYOTA”商标标识的滤清器1531个,包装盒952个;带“福特”商标标识的滤清器673个,包装盒813个;带“大众”商标标识的滤清器1282个;带“菲亚特”商标标识的滤清器103个,包装盒1023个;激光打码机1台。

 

2.对当事人在滤清器上擅自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行为罚款36000元。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本决定,应到河北清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陵城支行117280122000029811帐户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没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救济途径和期限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清河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六个月内向广宗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 1305340019
处罚决定书日期 2023年9月27日
处罚决定机关 清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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