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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转让公告可不可以异议

返回列表 来源:诺嘉  发布日期:2023-12-08  浏览:

一、商标转让公告可不可以异议

可不可以。商标异议应在商标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根据《商标法》规定,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或者任何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四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的,可不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公告期满无异议的,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

《商标法》第三十三条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的,商标局应当听取异议人和被异议人陈述事实和理由,经调查核实后,自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做出是否准予注册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异议人和被异议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不可以延长六个月。

二、商标是否可不可以转让

商标可不可以转让,商标的转让的具体流程包括:

1、商标注册人与商标受让人进行协商,并订立书面的转让协议书;

2、标注册人与商标受让人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

3、商标局转让注册商标经核准后,予以公告。

《商标法》第四十二条

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签订转让协议,并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受让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

转让注册商标的,商标注册人对其在同一种商品上注册的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应当一并转让。

对容易导致混淆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转让,商标局不予核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转让注册商标经核准后,予以公告。受让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

三、著名商标是否可不可以转让

著名商标可不可以转让,知名商标的所有人是可不可以将知名商标转让给第三人的,但转让商标时要经商标管理部门的审批,批准后才能转让。转让注册商标经核准后,予以公告。受让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

《商标法》第四十二条

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签订转让协议,并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受让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

转让注册商标的,商标注册人对其在同一种商品上注册的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应当一并转让。

对容易导致混淆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转让,商标局不予核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转让注册商标经核准后,予以公告。受让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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