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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猴姑”商标,被判赔5万元

返回列表 来源:诺嘉  发布日期:2023-12-20  浏览:

在产品包装上缩小自身品牌名称,突出使用与具有一定市场知名度品牌相近字样的标识,是否有攀附他人商誉的故意?相关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吗?

近日,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就审理了这样一宗案件,

一起来看看吧~

基本案情

江西江中制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是“”注册商标的注册人,该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的饼干、薄烤饼等,注册日期2014年12月14日,有效期至2024年12月13日。2017年11月6日,江中食疗公司经核准受让该注册商标。江中食疗公司还是“”注册商标的权利人,该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的饼干、薄烤饼等,专用权期限为2015年6月28日至2025年6月27日。

2020年,江中食疗公司搜索发现、并认为,迪尼仙诗公司在网络平台售卖的一款猴头菇饼干侵犯了“ ”“ ”的商标权。随后,江中食疗公司将迪尼仙诗公司,以及生产该款饼干的迪仙公司、嘉加旺公司告上法庭。

一审宣判后,江中食疗公司不服,上诉至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珠海中院认为,二审争议的焦点是迪尼仙诗公司等三家公司生产销售的商品外包装上使用“猴菇饼”“猴菇”文字的行为是否存在故意攀附涉案商标的情形以及是否构成混淆。

迪尼仙诗公司在网络平台宣传销售含有猴头菇成分的猴菇饼干时,在商品图片的外包装中虽然标注了“迪尼仙诗”的品牌,但字体较小且不在包装的中间位置,与之相对应的是,“猴菇饼”“猴菇”等文字居于外包装的中心位置且字号较大,字体与其他文字明显不同,客观上起到了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属于商标性使用。

江中食疗公司多年持续投放电视广告宣传“”品牌的饼干,某市场研究咨询公司出具的调研报告显示,该饼干知名度、购买率等指标持续上升、表现良好。从二审江中食疗公司提交的证据可以看出,江中食疗公司生产的“猴姑”饼干被大量仿冒,并且涉诉案件较多,反映出其“猴姑”商标经过长期使用已经形成一定的市场知名度,使用读音相同、字体相同的产品名称或包装,足以使相关公众构成混淆。

二审认定,迪尼仙诗公司、迪仙公司、嘉加旺公司在与涉案商标相同的商品上突出使用与涉案商标近似的标识,主观上具有攀附他人商誉的故意,易导致相关消费者对商品来源的混淆误认,构成商标侵权。

因江中食疗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因被侵害商标权受到的实际损失,亦未举证上述三家公司因侵权行为所获利益的具体数额,法院酌定迪仙公司、嘉加旺公司及迪尼仙诗公司共同赔偿江中食疗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支出5万元。
 

虽然迪尼仙诗公司等三家公司辩称,“猴菇饼”仅用于向公众表达饼干中含有猴菇成分,并非商标性使用。但结合其使用“猴菇”文字的位置、字体大小等,与通常在产品外包装配料表处标注成分的方式截然不同,与其同时标注的自有“迪尼仙诗”商标相比,“猴菇”二字更为突出,超出了描述产品成分的必要限度,该行为已经超出了对商品原材料进行说明的使用范围。其同时标注自有商标的事实不影响其使用“猴菇”商标的性质认定,该行为易导致相关消费者对商品来源的混淆误认,构成商标侵权。

来源:中院知产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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