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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撤销的事由和商标撤销的规定

返回列表 来源:诺嘉  发布日期:2021-09-10  浏览:

  注册商标撤销,是指国家商标局对违反商标法及有关规定的行为作出决定或裁定,使原注册商标专用权归于消灭的程序。依照我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基于法定的事由,商标局可以决定或裁定撤销注册商标。那么商标撤销的事由和商标撤销的规定有哪些呢,商标撤销的事由?

  使用不当撤销,是指注册商标所有人违反合理使用注册的义务而其注册商标由商标局予以撤销的情形。

  1.注册商标使用不当的撤销的事由。注册商标使用不当的撤销,以注册商标所有人违反其合理使用注册商标的义务且情节严重的情形为限。注册商标所有人承担注册商标的合理使用义务,应当使用注册商标,并按照法律规定的要求使用注册商标。注册商标所有人怠于使用注册商标或者违反法律规定使用注册商标,构成使用不当。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注册商标使用不当的撤销的事由包括:

  (1)商标局依职权的撤销:

  a.自行改变注册商标;

  b.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

  (2)依申请的撤销:(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

  a.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

  b.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

  2.注册商标使用不当被商标局作出撤销决定后的复审。根据《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对商标局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商标撤销的规定?

  1、一事不再理原则。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申请人撤回商标评审申请的,不得以相同的事实和理由再次提出评审申请;商标评审委员会对商标评审申请已经作出裁定或者决定的,任何人不得以相同的事实和理由再次提出评审申请。

  2、部分撤销。《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撤销注册商标,撤销理由仅及于部分指定商品的,撤销在该部分指定商品上使用的商标注册。"如被争议商标仅涉及商品中一部分, 可申请部分撤销。商标评审委员会依据事实予以裁定。

  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依照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撤销的注册商标,其商标专用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有关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或者裁 定,对在撤销前人民法院作出并已执行的商标侵权案件的判决、裁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出并已执行的商标侵权案件的处理决定,以及已经履行的商标转让或者使 用许可合同,不具有追溯力;但是要强调的是,因商标注册人恶意给他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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