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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注意事项

返回列表 来源:诺嘉  发布日期:2023-02-24  浏览:

  我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商标局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的申请文件应当包括:

  1.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营业执照副本、身份证等)的复印件,经申请人盖章或者签字确认与原件一致。

  3.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应提交申请人盖章、签字的商标代理委托书。

  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申请书在填写时有以下要求:

  1.申请书应当打字或者印刷,使用规范简体中文,无缺项或漏项。

  2.申请人的名称、地址应与所附营业执照等身份证明文件的记载信息一致。

  3.代理机构名称应与代理委托书记载一致、与所加盖的章戳一致。

  4.商标的注册号、名称、类别、撤销商品或服务项目等应与实际注册信息一致。

  5.撤销理由应当说明被申请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有关情况。

  提出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应注意以下事项:

  1、撤销申请书填写应全面、规范。包括撤销申请人的名称、地址,代理机构名称,商标注册人,商标的注册号、名称、类别、撤销商品或服务,撤销理由等信息,不能有漏项。

  1)被申请人名称应当与商标注册人名称相符;申请人可在中国商标网查询该商标注册人的名义,如果有变更、转让的情况,需要确定现商标注册人名义,以免提交有误,需要再次补正。

  2)申请撤销部分商品或服务的,所填写的商品或服务应与该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一致;申请人需在中国商标网中查看本次申请撤销的商品或服务是否有效。

  3)申请人需要填写正确的商标名称,包括中文名称及具体的英文部分。

  4)撤销申请书应注明撤销理由,理由不应过于简单,应说明该商标不使用的有关情况。

  5)被申请商标获得注册至今应当已满三年,且被申请商标应为有效的注册商标。申请人可在中国商标网查询该商标的注册情况,包括是否已经获得注册,可通过查看注册公告及异议公告/异议复审公告确认该商标是否获准注册、注册是否已经满三年。

  6)申请撤销商标的类别只能填写一个,多个类别的撤销申请需要填写多份申请书,不能一并提交。

  2、申请人向商标局直接递交申请的,应当提供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和经办人身份证明,身份证明应真实有效,且与申请书中签字盖章保持一致。

  3、申请人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应提交代理委托书,并注明相应的委托事项。代理委托书中信息应与申请书中信息保持一致,且委托事项需要正确勾选。

  4、申请人委托的代理机构不能在同一商标案件中接受双方当事人的委托。例如:商标不是国际商标但注册人地址为境外,唯一能联系到的文件接收人与申请代理为同一人时,将产生利益冲突,该撤三申请不予受理。

  5、如果收到补正通知,应当及时按照通知的内容进行补正、修改或说明。如超期未补正或补正日期未在规定时间内,审查机关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如不清楚如何补正的情况,可拨打公共服务电话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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