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日本引入商标共存同意书制度的详细解读!
返回列表 来源:诺嘉 发布日期:2024-05-22 浏览:2023年6月14日,日本国会通过了《不正当竞争法防止法等的部分法律修正法案》,此次修正值得关注的一点是商标法中引入了大家期待已久的商标共存同意书制度。
以下是相关介绍:
一、实施时间日本商标共存同意书制度的正式实施日期为2024年4月1日,但只适用于2024年4月1日之后递交申请的商标。2024年4月1日之前提交申请的商标,即便是在2024年4月1日之后开始审理,也不能适用此条款。
二、引入共存同意书制度的背景我们先来回顾一下现行法律规定下,是如何解决在先权利冲突的呢?
根据日本《商标法》第4条第1款第11项规定:以下商标不管是否属于前一条的规定,均不能作为商标注册。
申请注册商标是与他人在该商标申请日前已申请注册的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且使用在与他人商标注册指定商品或服务。
长期以来,日本没有引入共存同意书制度,即使在先商标权利人同意为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在后申请的近似商标出具共存同意书,但由于共存同意书无法排除消费者对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混淆或误认的可能性,因此商标共存同意书通常不被认可。即便是在申请人和引证商标权利人是关联公司的情况下,官方也不予接受。
因此,就商标共存达成一致的当事人通常是采用“assign back(受让后转回)”这样一种迂回的策略来克服这一问题,即,先将被驳回的商标或者引证商标临时转让给另一方,使商标归于同一主体名下,等被驳回的商标通过审查并被核准注册后,再将临时受让的商标重新转让给原商标所有人,最终可以达到与在先注册商标共存的目的。
但由于“assign back”在实践过程中存在种种限制,大多数被驳回商标的申请人并没有条件采用这种方式来取得商标的注册。同时,考虑到直接争辩不近似性的成功几率较低,而采用不使用撤销或者无效宣告申请等手段要面临海外多回合制度的复杂程序以及高昂费用,因此很多商标权利人在日本进行商标注册存在较大障碍。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双方权利人协商达成友好共存协议,并且官方也能够接受共存同意书,则不失为一种两全其美的解决方式。
三、共存同意书制度的定义和适用要件共存同意书制度是指与他人在先注册的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不能注册,但若在先权利人同意,则该商标可以注册。
共存同意书制度有两个适用要件:
① 在先商标权利人出具共存同意书;
② 申请商标与在先商标的共存不会造成相关公众对于商品/服务来源的混淆。
判断“混淆风险”的几个维度列举如下,实际根据个案情况判定:
① 申请商标与在先商标的近似程度;
② 两枚商标的知名程度;
③ 两枚商标之间是否具有相同的显著特征;
④ 两枚商标是否为公司的专用标志;
⑤ 企业多元化经营的可能性;
⑥ 两枚商标指定商品及服务之间的关联性;
⑦ 商品或服务的消费者之间的共通性;
⑧ 两枚商标的实际使用形式和销售情况。
四、共存同意书的内容若欲通过共存制度使得商标获准注册,商标申请人需要提供在先权利人的合意书以及商标使用情况说明等书面文件。
合意书面的内容需包括以下要点:
合意书:双方已明确达成一致、在先权利人同意在后申请商标的注册、相互确认两商标当前的使用情况、双方同意当前的使用情况未来也不会改变。
意见书:明确说明商标共存不会导致市场混淆。
商标使用情况的书面文件需包括以下内容:
商标的构成、商标的使用形式、商标使用的商品或服务、商标的销售方式、销售时间、销售地区等。
综上,适用此条款的关键在于如何证明并说服审查员接受商标之间不存在来源混淆的风险。因此,建议申请人在申请商标时尽量做好前期的检索工作,同时在遇到申请障碍时可以考虑共存谈判,拟定共存同意书时需着重分析商标共存不会引起消费者混淆误认的情况。
相信此次日本引入商标共存制度,将会对商标所有人在商标申请时提供克服在先权利冲突的解决途径,也为日本商标申请提供了更多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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