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9778895号第10类"四象"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的决定
返回列表 来源:诺嘉 发布日期:2025-01-06 浏览:国家知识产权局
商标撤三字[2024]第Y047484号
关于第9778895号第10类"四象"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的决定
李忆民:济南君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李忆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以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委托山东中商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于2024年06月07日向我局申请撤销济南君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第9778895号第10类“四象”商标在“按摩器械”等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经审查,我局予以受理,并通知济南君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在收到我局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向我局提交其在2021年06月07日至2024年06月06日期间使用该商标的证据材料。
济南君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委托山东诺嘉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向我局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经审查我局认为,济南君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商标使用授权书、电子银行回单、销售发票及销售清单、检验报告书、产品合格证、产品照片、网络店铺截图等证据可以证明,注册人及被许可人于指定的三年期间内在“医疗器械和仪器”等核定商品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与其属同一种或相类似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其他非类似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第9778895号第10类“四象”商标在“1.按摩器械;2.理疗设备;3.牙科设备;4.医疗器械和仪器;5.医用诊断设备”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1.医用气垫;2.奶瓶;3.避孕套;4.非化学避孕用具;5.矫形用物品”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原第9778895号《商标注册证》作废,由我局重新核发《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如对我局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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