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4343186号“庆膳美及图”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返回列表 来源:诺嘉 发布日期:2026-07-13 浏览:国家知识产权局
(2026)商标异议第0000045544号
第84343186号“庆膳美及图”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异议人:养生堂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北京中智汇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李欢庆
异议人养生堂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李欢庆经我局初步市定并刊登在第1938期《商标公告》第84343186号“庆膳美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
异议人的主要理由: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已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破坏商标注册管理秩序,违反了《商标法》关于禁止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于段取得商标注的立法精神。综上,消求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不予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则。
并议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2013-2022年所获部分荣誉;国家图书馆检索报告;广告合同及广告宣传资料;经销合同及票据等:
恨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火案主要有以下焦点问题:
一、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之情形。
被异议商标为“庆腾美及图”指定使用于第5类“药用草药茶;灵芝疱了粉膳食补充剂”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5882333号、第13053421号“膳美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5类的“人用药;食纤维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于: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
二、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四十四条规定之情形
本案异议人提供的证据不足证明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属丁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申请商标的行为,故该项主张我局不子支持。
《商标法》第七条系原则性规定,相关内容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我局已按照当事人具体理由及在案证据依据《商标法》的具体条款进行审查,一股不再考虑适用该项规定。
《商标法》第四十凹条第一款规定的“以欺骗手段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行为,是指申请商标注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以开虚作假的手段欺骗商标行政主管机关取得注册,或基于不正当竞争、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恶意进行注册。本案中,异议人尚无充分的证据证明被异议商标的注册采取了欺骗或不正当手段。因此,异议人的该项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84343186号“庆美及图"
商标准予注册。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并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尤效。
本文标签:诺嘉知识产权
新闻.资讯
行业•热点
第84343186号“庆膳美及图”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国家知识产权局(2026)商标异议第0000045544号第84343186号“庆膳美及图”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异议人:养生堂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智汇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