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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怀瑾著作权纠纷案二审落槌 驳回家属诉讼请求

返回列表 来源:诺嘉  发布日期:2019-12-11  浏览:

2012年9月,著名文化学者南怀瑾先生在苏州逝世。作为中国传统文化的积极传播者,南怀瑾生前著有《论语别裁》等70余部作品。在其故去2年后,他的家人与其生前一手创办的老古公司、出版社等却因巨额版权费而对簿公堂。

  经过近4年的审理,今天上午,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对南品仁与复旦大学出版社有限公司(简称复旦出版社)、老古文化事业股份有限公司(简称老古公司)、上海老古文化教育有限公司(简称上海老古公司)侵害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作出二审宣判,驳回了家属南品仁的全部诉讼请求。

  

  南怀瑾逝世后,著作权归谁?

  2014年10月,南怀瑾之子南小舜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起诉复旦出版社、老古公司、上海新华传媒连锁有限公司上海书城长宁店(以下简称新华书店)侵害其著作财产权。翌年5月,一审法院依法追加上海老古公司为被告。6月,南小舜撤回对新华书店的起诉。在南小舜的诉讼请求中,他要求复旦出版社、老古公司、上海老古公司连带赔偿其相关版权费989万余元,同时三被告向其连带支付调查费、律师费及购书费35万余元。2015年9月,老古公司提起反诉,要求确认南怀瑾先生作品的著作财产权归该公司所有。

  究竟南怀瑾先生有没有将著作权赠与他人?出版社是否构成侵权?著作权许可使用费应当向谁支付?

  南怀瑾生前有两次婚姻,在大陆和台湾育有子女共6人,其中,南小舜与南宋钏为其在大陆生育的子女。南怀瑾逝世后,其在台湾的4位子女及南宋钏相继出具声明,自愿放弃上述财产权益的继承权。由此,南小舜成为唯一一位继承南怀瑾在大陆的相关著作财产权的继承人。

  南小舜在一审中表示,复旦出版社在明知其所出版著作的作者是南怀瑾的情况下,拒不支付版权费,擅自出版南怀瑾作品牟利,严重侵害了原告的权益。同时他指出,老古公司和上海老古公司没有经南怀瑾或原告授权,收取南怀瑾作品版权费,属于严重的侵权行为。

  复旦出版社则表示, 1990年,老古公司出具《委托书》,载明“兹委托上海复旦出版社印出本公司版权所有南怀瑾所著《论语别裁》一书”。此后,复旦出版社分别于2008、2009、2010、2012年与老古公司签订多本书籍的出版合同,版权费依据合同支付。

  老古公司在一审中表示,南怀瑾曾于2001年出具《委托书》,将作品在大陆的专有使用权授予郭姮妟,并将所得版税留作上海老古公司的筹设和运营之用。原告所主张的书籍是老古公司在南怀瑾生前获得的授权,南怀瑾对此无异议。老古公司还向法院提供了《许可使用证书》及《捐赠书》各一份,表明南怀瑾的继承人无权继承和主张版权费,南怀瑾已将系争作品在内的所有作品著作财产权赠与老古公司。

  上海老古公司认为,该公司只是代老古公司收费,只是款项流转上的代收安排,不应承担连带责任。

  针对老古公司提出的反诉请求,南小舜表示,不认可《许可使用证书》和《捐赠书》,“赠与”一说不成立,请求法院驳回反诉。经一审法院委托鉴定,《捐赠书》落款部位“南怀瑾”署名字迹系硬笔(签字笔)黑色墨水直接书写而成,该署名字迹与南怀瑾签名样本字迹是同一人书写,但鉴定部门无法确定“南怀瑾”署名字迹的形成时间。

  2017年3月,一审法院作出判决,被告复旦出版社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南小舜赔偿经济损失136万余元,驳回南小舜其余诉讼请求,驳回老古公司的反诉请求。

  老古公司、复旦出版社不服一审判决,向上海高院提起上诉。上海高院于2017年6月受理后,三次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在二审过程中,南小舜于2017年9月1日死亡,法院依法通知南小舜的遗嘱继承人南品仁作为被上诉人参加诉讼。

  二审驳回家属全部诉讼请求

  老古公司和复旦出版社在二审中请求法院改判驳回被上诉人全部的本诉诉讼请求,并支持老古公司的反诉诉讼请求。二审中,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围绕南怀瑾是否已将其著作权赠与老古公司、老古公司是否有权许可复旦出版社出版涉案书籍、复旦出版社是否构成侵权三大争议焦点进行了交锋。

  法院审理后认为,上诉各方对于南怀瑾2001年1月31日签署的《委托书》之真实性均无异议,郭姮妟据此具有在中国大陆地区代表南怀瑾对外订立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的权利。

  对于郭姮妟以南怀瑾代理人名义签署的《许可使用证书》,二审法院指出,其实质系郭姮妟代表南怀瑾与老古公司签订的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其法律后果应直接归属于南怀瑾。郭姮妟将南怀瑾作品在中国大陆地区的许可使用权授予老古公司、老古公司可自行使用或授权他人使用,并未超出《委托书》之授权范围,无须获得南怀瑾的另行授权。多种证据表明,《许可使用证书》真实有效,南品仁虽否定该《许可使用证书》的真实性,却未能提供相反证据予以佐证。

  而依据《委托书》和《许可使用证书》的内容,老古公司有权许可复旦出版社出版南怀瑾作品。复旦出版社支付了相关费用,南怀瑾本人生前未对此表示异议。南怀瑾死亡后,在就其作品著作权发生纠纷的情况下,复旦出版社暂缓支付涉案作品的著作权许可使用费,与常理不悖,因此本案中复旦出版社不存在侵权行为。

 

  据此,法院判决撤销一审法院民事判决第一、二项,即“被告复旦大学出版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南小舜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1363941.18元”“驳回原告南小舜的其余诉讼请求”;维持一审法院民事判决第三项,即“驳回反诉原告老古文化事业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驳回南品仁的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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