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第8354890号第35类“如花花艺”商标
返回列表 来源:诺嘉 发布日期:2019-12-19 浏览:国家知识产权局
商标撤三字[2019]第W046900号
关于第8354890号第35类"如花花艺"注册商标
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的决定
杭州宽元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杭州如花花艺有限公司:
杭州宽元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以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委托山东诺嘉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于201 9年01月18日向我局申请撤销杭州如花花艺有限公司第8354890号第35类“ 如花花艺”商标在“广告”等全部核定使用服务.上的注册。经审查,我局予以受理,并通知杭州如花花艺有限公司在收到我局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向我局提交其在2016年01月18日至2019年01月17日期间使用该商标的证据材料。
杭州如花花艺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交其使用第8354890号第35类“如花花艺”商标的证据材料。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撤销第8354890号第35类“如花花艺”商标,原第8354890号《商标注册证》作废,并予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商标注册人杭州如花花艺有限公司如对我局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19年10月28日
主送:山东诺嘉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杭州如花花艺有限公司
抄送:杭州裕隆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注:请尽快通知商标注册人。若无法通知,抄送方无需退回此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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