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赔150万元!“酷动”撞脸“脉动”纠纷案终审有果
返回列表 来源:诺嘉 发布日期:2024-02-22 浏览:
在不正当竞争案件中,“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包装装潢”的认定与保护一直是业内关注的焦点。近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下称江苏高院)审结一起饮料包装不正当竞争纠纷案,认定达能(中国)食品饮料有限公司(下称达能公司)主张的“脉动”产品装潢系“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包装装潢”,小洋人生物乳业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小洋人公司)生产销售的“酷动”产品与达能公司“脉动”产品的包装装潢相近似,并足以造成相关公众混淆,构成不正当竞争,小洋人公司须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达能公司150万元。
饮料包装引发争议
提起“脉动”,相信很多人并不陌生。“脉动”维生素饮料于2003年开始上市,其包装有罗马柱式风格瓶体、蓝色为主基调、蓝色宽口径瓶盖、瓶贴显著位置标注粗体白色“脉动”文字等特征,该款饮料也受到许多年轻人的喜爱。
“脉动”品牌方达能公司围绕“脉动”品牌,申请注册了一系列“脉动”文字图形商标。针对“脉动”饮料包装,达能公司还申请并获权了多件外观设计专利。经过长期的宣传和使用,“脉动”品牌在饮料市场上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脉动”文字商标也曾被认定为“水、矿泉水、饮料”商品上的驰名商标。
2021年9月,在苏州市吴江区的一家小型超市内,达能公司工作人员发现,在柜架上摆卖的“酷动”维生素饮料包装与其“脉动”维生素饮料包装较为近似。随后,达能公司对此进行了公证取证。此外,达能公司工作人员还发现,在某电商平台上,同样有该款饮料在售卖。
据了解,上述“酷动”维生素饮料的品牌方为小洋人公司,该公司成立于2002年12月,经营范围包括预包装食品、奶粉批发、零售等。
达能公司认为,在长期的商业经营中,虽然“脉动”商品包装装潢做过局部设计元素的微调,但最具识别性的瓶体、蓝色基调、蓝色宽口径瓶盖、粗体白色“脉动”文字瓶贴等设计要素始终不变,使得一般消费者对该商品包装装潢所标示的商品来源有明确的认知。小洋人公司仿冒达能公司脉动饮料的包装装潢,造成大量消费者的混淆,涉嫌构成不正当竞争。达能公司遂将小洋人公司诉至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苏州中院),请求法院判令小洋人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使用与其“脉动”产品近似包装、装潢的饮料产品,并赔偿其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250万元。
对于达能公司提起的诉讼,小洋人公司则认为,小洋人公司生产的“酷动”产品与达能公司的“脉动”产品商标以及口感有本质区别,在包装、装潢方面,两者的高度、瓶身直径、瓶身纹理、图形及字体的设计等均不相同,且“酷动”包装上显著标明“小洋人”的产品标识,并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此外,“脉动”产品包装装潢已受商标法或专利法保护,该案属于专利侵权或商标侵权纠纷,不属于不正当竞争纠纷。
认定构成不正当竞争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经营者不得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苏州中院经审理认为,判断达能公司指控的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是否成立,应就其主张的权利商品包装、装潢是否具有一定影响,双方商品的包装、装潢是否相同或近似及是否会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进行审查。
苏州中院认为,虽然达能公司在2020年4月对“脉动”饮料的瓶贴部分进行了升级设计,但仍然沿用了“脉动”商品一贯的整体形状、颜色搭配及图文组合等核心识别元素,因此整体风格保持一致,具有稳定性。根据现有证据显示的“脉动”商品的销售时间及地域范围、多年的广告宣传、在一定人群中的市场占有率及网络报道情况等因素,足以证明该商品经多年经营已在所属行业及相关公众中具有一定影响,使得相关公众将其前述持续使用的具有稳定特征的包装装潢与达能公司“脉动”商品联系起来,因此,使用于达能公司“脉动”商品的具有稳定性和特有性的各个版本的包装装潢构成有一定影响的商品装潢,可获得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即达能公司主张的2020年“脉动”包装装潢,能持续发挥识别作用,依法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所保护的具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包装装潢。此外,该案是擅自使用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包装装潢纠纷案,故达能公司是否同时获得外观设计专利授权、包装装潢的某些要素是否获得商标注册,以及达能公司有无其他有影响的不同版本的包装装潢,均不会对达能公司涉案包装装潢的影响力有所改变。
苏州中院认为,“酷动”饮料的包装装潢虽然在一些细节(比如瓶体上部的圆环曲面的形状,瓶身凹部的形状等)上与“脉动”饮料的包装装潢有细微区别,但两者在整体的瓶型、配色、文字以及配图上均近似,尤其“脉动”文字与“酷动”文字本身亦有一定的相似性,从而使得两者的整体视觉效果较为相似。鉴于双方当事人商品包装装潢的整体和要部设计均构成近似,同时考虑到“脉动”商品包装装潢的知名度较高、双方当事人商品属于同类商品、“酷动”商品包装装潢的历史演变等事实,根据普通消费者购买此类商品时可能施加的一般注意力,容易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
综上,苏州中院认定小洋人公司的涉案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遂判令小洋人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综合考虑“脉动”商品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市场占有率,外包装装潢在涉案商品交易中的吸引力和利润贡献率,小洋人公司侵权行为的性质、后果、主观过错程度以及达能公司为维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因素,酌定小洋人公司向达能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合计150万元。
一审判决作出后,小洋人公司向江苏高院提起上诉,其相关上诉请求未获支持。
饮料包装引发争议
提起“脉动”,相信很多人并不陌生。“脉动”维生素饮料于2003年开始上市,其包装有罗马柱式风格瓶体、蓝色为主基调、蓝色宽口径瓶盖、瓶贴显著位置标注粗体白色“脉动”文字等特征,该款饮料也受到许多年轻人的喜爱。
“脉动”品牌方达能公司围绕“脉动”品牌,申请注册了一系列“脉动”文字图形商标。针对“脉动”饮料包装,达能公司还申请并获权了多件外观设计专利。经过长期的宣传和使用,“脉动”品牌在饮料市场上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脉动”文字商标也曾被认定为“水、矿泉水、饮料”商品上的驰名商标。
2021年9月,在苏州市吴江区的一家小型超市内,达能公司工作人员发现,在柜架上摆卖的“酷动”维生素饮料包装与其“脉动”维生素饮料包装较为近似。随后,达能公司对此进行了公证取证。此外,达能公司工作人员还发现,在某电商平台上,同样有该款饮料在售卖。
据了解,上述“酷动”维生素饮料的品牌方为小洋人公司,该公司成立于2002年12月,经营范围包括预包装食品、奶粉批发、零售等。
达能公司认为,在长期的商业经营中,虽然“脉动”商品包装装潢做过局部设计元素的微调,但最具识别性的瓶体、蓝色基调、蓝色宽口径瓶盖、粗体白色“脉动”文字瓶贴等设计要素始终不变,使得一般消费者对该商品包装装潢所标示的商品来源有明确的认知。小洋人公司仿冒达能公司脉动饮料的包装装潢,造成大量消费者的混淆,涉嫌构成不正当竞争。达能公司遂将小洋人公司诉至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苏州中院),请求法院判令小洋人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使用与其“脉动”产品近似包装、装潢的饮料产品,并赔偿其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250万元。
对于达能公司提起的诉讼,小洋人公司则认为,小洋人公司生产的“酷动”产品与达能公司的“脉动”产品商标以及口感有本质区别,在包装、装潢方面,两者的高度、瓶身直径、瓶身纹理、图形及字体的设计等均不相同,且“酷动”包装上显著标明“小洋人”的产品标识,并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此外,“脉动”产品包装装潢已受商标法或专利法保护,该案属于专利侵权或商标侵权纠纷,不属于不正当竞争纠纷。
认定构成不正当竞争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经营者不得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苏州中院经审理认为,判断达能公司指控的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是否成立,应就其主张的权利商品包装、装潢是否具有一定影响,双方商品的包装、装潢是否相同或近似及是否会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进行审查。
苏州中院认为,虽然达能公司在2020年4月对“脉动”饮料的瓶贴部分进行了升级设计,但仍然沿用了“脉动”商品一贯的整体形状、颜色搭配及图文组合等核心识别元素,因此整体风格保持一致,具有稳定性。根据现有证据显示的“脉动”商品的销售时间及地域范围、多年的广告宣传、在一定人群中的市场占有率及网络报道情况等因素,足以证明该商品经多年经营已在所属行业及相关公众中具有一定影响,使得相关公众将其前述持续使用的具有稳定特征的包装装潢与达能公司“脉动”商品联系起来,因此,使用于达能公司“脉动”商品的具有稳定性和特有性的各个版本的包装装潢构成有一定影响的商品装潢,可获得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即达能公司主张的2020年“脉动”包装装潢,能持续发挥识别作用,依法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所保护的具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包装装潢。此外,该案是擅自使用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包装装潢纠纷案,故达能公司是否同时获得外观设计专利授权、包装装潢的某些要素是否获得商标注册,以及达能公司有无其他有影响的不同版本的包装装潢,均不会对达能公司涉案包装装潢的影响力有所改变。
苏州中院认为,“酷动”饮料的包装装潢虽然在一些细节(比如瓶体上部的圆环曲面的形状,瓶身凹部的形状等)上与“脉动”饮料的包装装潢有细微区别,但两者在整体的瓶型、配色、文字以及配图上均近似,尤其“脉动”文字与“酷动”文字本身亦有一定的相似性,从而使得两者的整体视觉效果较为相似。鉴于双方当事人商品包装装潢的整体和要部设计均构成近似,同时考虑到“脉动”商品包装装潢的知名度较高、双方当事人商品属于同类商品、“酷动”商品包装装潢的历史演变等事实,根据普通消费者购买此类商品时可能施加的一般注意力,容易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
综上,苏州中院认定小洋人公司的涉案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遂判令小洋人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综合考虑“脉动”商品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市场占有率,外包装装潢在涉案商品交易中的吸引力和利润贡献率,小洋人公司侵权行为的性质、后果、主观过错程度以及达能公司为维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因素,酌定小洋人公司向达能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合计150万元。
一审判决作出后,小洋人公司向江苏高院提起上诉,其相关上诉请求未获支持。
本文标签:诺嘉知识产权
推荐阅读
新闻.资讯
行业•热点
关于第21810735号“妙洁”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CXFS20230000016974CXFS01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第21810735号“妙洁”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41第0000100623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脱普日用化学品(中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