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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侵权引来麻烦事 一网店被判赔6000元

返回列表 来源:诺嘉  发布日期:2024-03-05  浏览:

京口法院判决一起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一网店未经许可,销售带有原告商标标识的商品,结果被判赔6000元。

法官介绍,原告某科技公司于2019年经商标局核准注册了案涉商标,该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种类为梳子、牙刷、家用容器,该商标的专用权期限为10年。被告系某商贸公司,在拼多多平台开设网店,销售带有原告商标标识的梳子,并在商品标题、商品详情介绍网页使用案涉注册商标。原告某科技公司认为被告未经其许可,销售带有原告商标标识的商品,即日常所谓的“假货”,严重误导消费者,侵犯了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删除相关商品信息,并赔偿原告相应的经济损失。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未能提供该商品合法来源渠道等信息,且在网上店铺商品链接及介绍页面使用与原告注册商标相似的商标标识,容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品专用权,依照法律的规定,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因在案件审理中,案涉商品链接和网店已下架,京口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某商贸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和维权支出6000元。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电子商务的发展,开设网店门槛低、投入少,日渐成为年轻人创业的热门方式。但部分经营者尚未对知识产权加以应有的重视,一不小心就踩了侵权的“雷”。

法官提示,诚信经营是销售者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和商业准则。销售者应当具有防范商标侵权的意识。此外,商标的侵权行为不以侵权的主观故意为前提。因此,提醒销售者在销售带有商标的商品时,要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例如要从有合法资质的批发商处采购商品,查看商品的商标情况以及商家的商标许可证或商标授权许可证,审查并保留交易合同、交易发票,以便在发生商标侵权纠纷时免除自己的责任。同时,广大销售者要增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在不侵害他人权利的情形下善意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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