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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转让和商标移转,不可不知的十大关键注意事项

返回列表 来源:诺嘉  发布日期:2024-03-22  浏览:

作为无形资产价值转化过程中最重要的环节之一,转让以及移转已成为了广为适用的方式。本文就为大家分享一下商标转让以及移转过程中需要注意的雷区与要点。

一商标转让与移转的区别

商标转让是指对已注册或审理中的有效商标依据转让双方的主观意愿进行商标权利主体的转移。

而商标移转主要是因继承、企业合并/兼并、改制,法院判决等其他事由而发生商标权利主体的转移。

二商标转让与移转所需文件要求

商标转让与移转均适用同一份申请书,即《转让/移转申请/注册商标申请书》。但考虑转让主体的存续状态, 商标转让与移转的所需文件有所区别,具体文件如下。

商标转让

① 《转让/移转申请/注册商标申请书》

② 转让人经盖章或签字确认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如营业执照,自然人身份证,港澳居民居住证,台湾居民居住证,护照等)

③ 转让人经盖章或签字确认的商标授权代理委托书复印件

④ 受让人经盖章或签字确认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如营业执照,自然人身份证,港澳居民居住证,台湾居民居住证,护照等)

⑤ 受让人经盖章或签字确认的商标授权代理委托书复印件

⑥ 转让人与受让人共同签署的《同意转让声明》或《转让协议》复印件

如上述文件中为外文的,需提供对应的中文译文。

商标移转

① 《转让/移转申请/注册商标申请书》

② 受让人经盖章或签字确认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如营业执照,自然人身份证,港澳居民居住证,台湾居民居住证,护照等)

③ 受让人经盖章或签字确认的商标授权代理委托书复印件

④ 官方出具的证明文件据以证实转让人主体资格因继承、企业合并/兼并、改制等而灭失,受让人有权继受相关商标权的证明文件复印件(多为当地的企业注册管理机关或法院出具的证明文件)

三注意事项

① 依据《商标法》相关规定,需针对所有相同类似商品/服务项目上的相同或者近似商标进行一并转让;

② 如果转让人名下领土延伸至中国的马德里国际注册商标,与申请转让的国内商标构成相同类似商品上的相同近似商标,则其应一并办理转让;

③ 已作出审查结论(包含已初步审定,处于驳回复审,异议,无效宣告,撤三程序中)的注册申请,应适用一并转让原则;

④ 针对可能引起混淆误认或者其他不良影响的商标转让申请,国家知识产权局不再予以核准;

⑤ 依据《商标法》规定,转让申请核准后,国家知识产权局发给受让人《转让核准证明》,并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受让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在核准之前,受让人可向转让人要求独占许可使用;

⑥ 转让申请中受让人为多个人共有的, 国家知识产权局仅将相关官方通知以及《转让核准证明》发送至代表人;

⑦ 转让程序开始前,转受双方应排查并避免转让行为造成他人合法在先权利受到侵犯。其中“他人”或“利益相关方”包括但不限于“被许可人”,“在先曾申请转让但未获核准的受让人”,“已签订转让合同但未提交转让申请的一方当事人”,“商标权属争议方”等;

⑧ 注意排查待转商标的实时状态,避免在商标转让过程或转让成功后商标因异议,无效,撤三或者期满未续展等而无效,导致商标转让不予核准的情形;

⑨ 依据《商标法》对于商标许可备案及相关司法解释对于“注册商标的转让不影响转让已生效的商标许可合同的效力,但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相关规定,在先有效商标许可可能对商标转让后的权利行使造成影响,故,转受双方应在转让程序开始前排查商标许可类型,许可使用情况等;

⑩ 依据《民法典》关于“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后,出质人不得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但是出质人或者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依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人民法院对注册商标权进行保全的,可能包括禁止转让等事项的,需提交法院书面同意的证明文件,否则,转让不应予以核准。

故,在商标转让程序开展前,注意排查待转商标有无商标质押,或者法院查封保全的情况,并据此避免可能面临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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