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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大生存在商标侵权行为?并没有!

返回列表 来源:诺嘉  发布日期:2024-07-08  浏览:

近日,广东君言律师事务所赵体律师团队代理周大生珠宝股份公司的侵害商标权案件,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被告周大生珠宝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周大生公司”)胜诉。

据了解,郑州某体育用品公司以周大生公司及其北京丰台分公司在网站和产品标签上使用“百魅”二字的行为侵犯其第13917138号“仟姿佰魅”注册商标权,向北京市丰台区法院提起诉讼。2021年7月,周大生公司收到法院送达的民事起诉状、传票等文书后,向广东君言律师事务所的赵体律师寻求专业支持。

此案关键在于周大生公司在网站和产品标签上使用“百魅”二字,是否构成商标性使用?据介绍,现实当中,商标性使用的具体形式,变化多端、形态各异。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和国家知识产权局的相关文件,仅仅就商标性使用做了笼统规定,司法实践中,要准确认定某一行为是否为商标性使用,并非易事。

赵体办理了大量商标案件,对商标使用及商标侵权有着深刻认识和丰富经验。对现有证据进行分析后,赵体作出进一步判断,周大生公司的涉诉行为,并非商标性使用,未侵犯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从接受委托到案件开庭,只有不到一个月的时间,赵体律师团队进行了大量深入细致的调查和研究,迅速制订实施应对方案和应诉策略,一是全面搜集整理证明周大生公司字号、商标知名的各种证据;二是积极与法院办案人员沟通,以举证期限尚未届满为由申请延期开庭。

在延期后,2021年9月27日北京市丰台区法院组织线上开庭审理,赵体团队在律师事务所参与庭审,周大生公司法务部负责人到律所协力配合。庭审过程中,以扎实有力的证据和严密清晰的说理,主张“百魅”二字与原告的“仟姿佰魅”商标存在较大差异,并非商标性使用,未侵犯对方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经过赵体律师团队的代理工作,11月9日,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认定周大生公司及其北京丰台分公司在网站、微信小程序、产品标签上使用特定文字的行为,不构成商标性使用。并对原告主张周大生公司及其北京丰台分公司上述使用行为侵害其注册商标专用权,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赔偿损失、消除影响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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