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城“潍县”VS商标“潍县”,谁更胜一筹?
返回列表 来源:诺嘉 发布日期:2024-08-30 浏览:三更灯火不曾收,玉脍金齑满市楼。云外清歌花外笛,潍州原是小苏州。
众所周知,潍坊古称潍州、潍县,“潍县水萝卜”“潍县朝天锅”在全国享誉盛名,众多商家也纷纷使用“潍县”二字,以显示本家商品具有潍坊传统特色。但是,潍县不仅是地标旧称,还可能是注册商标,当作为商标的“潍县”与作为古城的“潍县”在诉讼中相遇,谁“更胜一筹”呢?
(图片来源于网络 侵删)
案件详情
2020年,李华(化名)注册“潍县”“潍县WEI XIAN”等商标。昌乐县某蒸包店门店招牌及路边广告牌标示“老潍县烫面蒸包”字样。李华认为该蒸包店未经其授权许可,在门店招牌及广告牌上使用“潍县”一词,侵犯了其注册商标专用权,要求法院判令该蒸包店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该蒸包店则认为其不构成侵权,更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注册商标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或者含有的地名,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在社会生活中,地名属于社会公共领域词汇,商标注册人以地名作为商标注册,其权利应当受到一定的限制,商标权利人无权禁止他人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正当使用该地名来表示商品与地理位置等之间的联系。
“潍县”作为潍坊市旧称,具有地名属性,而“潍县”商标的弱显著性决定了其保护范围要受到一定的限制。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门店招牌及广告牌上的“潍县”属于对“烫面蒸包”商品的描述和说明,只是标明其售卖的食品采用老潍县传统的烫面制作工艺,并非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行为;同时,被告门头招牌和广告牌上的“潍县”二字与原告注册商标中的用字在字体、字形上均不一致,被告的上述行为不会使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法院经审理,一、二审均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潍县作为潍坊旧称,其作为地理名词的知名度远高于作为商标的知名度,原告虽将“潍县”注册为商标使用,但时间较短、影响力较低,不具有知名度,所以“潍县”作为古地名的知名度显然高于原告案涉商标的知名度。
被告在门头招牌及广告牌上使用“老潍县烫面蒸包”字样,属于正当使用地名。案涉商标的弱显著性特点决定了其保护范围不宜过宽,否则会妨碍其他市场主体的正当使用,影响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因此原告的诉讼请求并未得到法院支持。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五十九条注册商标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或者含有的地名,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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