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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侵权“香奈儿”商标的首饰 海口两家珠宝首饰店被立案处罚

返回列表 来源:诺嘉  发布日期:2024-09-25  浏览:

9月24日,记者从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华分局获悉,因销售侵权“香奈儿”商标的首饰,海口龙华金之福珠宝店、海口龙华鑫翁俊杰金银首饰加工店被立案处罚。

7月30日,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华分局接到投诉称,海口龙华金之福珠宝店销售侵犯“CHANEL”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执法人员当日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现场发现该珠宝店在销售印有与“香奈儿”“CHANEL”注册商标相同图样的足金吊坠1个。

经执法人员调查,海口龙华金之福珠宝店于2023年7月以1083.3元从三亚市林旺某珠宝店购进印有与商标“香奈儿”“CHANEL”相同的图样的足金吊坠1个放于店内销售,足金吊坠售价2786元/个,上述足银手镯售价722元/个,截至被检查发现时未售出。其违法经营额为3508元。

随后,执法人员又对海口龙华鑫翁俊杰金银首饰加工店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现场发现该店在销售形状与商标“香奈儿”相同的足金吊坠1个。经查,该店于今年5月以1209.6元从深圳水贝市场购进形状与商标“香奈儿”相同的足金吊坠1个放于店内销售,销售价格为1272元/个。

投诉人委托代理人向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华分局提交了由上海精粹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书,鉴定上述商品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对此,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华分局依法对海口龙华金之福珠宝店、海口龙华鑫翁俊杰金银首饰加工店立案调查,并对上述物品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执法人员围绕当事人涉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收集相关证据材料。

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华分局认定,海口龙华金之福珠宝店、海口龙华鑫翁俊杰金银首饰加工店违反了我国《商标法》的相关规定,构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违法行为。依法责令海口龙华金之福珠宝店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足银手镯1个、足金吊坠1个,并罚款3600元;责令海口龙华鑫翁俊杰金银首饰加工店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足金吊坠1个,罚款13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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