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播侵权,平台亦担责
返回列表 来源:诺嘉 发布日期:2024-10-30 浏览:
主播侵权,平台往往以“避风港原则”作为抗辩理由,这是否意味着平台就高枕无忧了呢?近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南京中院)对天津凯叔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凯叔公司)诉深圳市本牛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下称本牛公司)及其带货主播查某著作权侵权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根据一审判决,查某未经授权以提供“凯叔讲故事”版权作品《凯叔诗词来了》《凯叔水浒传》《神奇图书馆》等音频资源为卖点,吸引用户购买本牛公司听力机产品“超记牛”,此举构成对凯叔公司涉案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犯,本牛公司构成共同侵权,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连带责任,本牛公司和查某共同赔偿凯叔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开支共计20万元。该判决现已生效。
“共享”音频引发纠纷
“凯叔讲故事”是中国儿童内容领域的知名品牌,由前中央电视台主持人王凯于2014年创办,品牌以打造中文领域的优质原创儿童内容为核心业务。截至2024年6月,“凯叔讲故事”App累计播出超过5万集儿童音视内容,其中绝大部分为原创作品。
本牛公司成立于2015年,是一家专注0岁至12岁儿童启蒙教育的互联网公司,基于互联网+,构建了一个熏听启蒙教育平台,且推出了一款专为儿童熏听启蒙而设计的智能硬件——牛听听。2021年3月,本牛公司推出牛听听“超记牛”,旨在通过算法让孩子用最少的时间记住最多的知识。
“超记牛”上线没多久,凯叔公司就接到用户举报称,“超记牛”提供“凯叔讲故事”音频故事系列专辑。凯叔公司随后对“超记牛”进行监测摸查,发现查某通过本牛公司开发的一款自有云存储空间“本牛开放平台”,在2022年“双11”期间累计带货销售“超记牛”317台,佣金收入7.84万元。查某将涉案音频作为卖点推销“超记牛”,通过“本牛开放平台”设置共享文件夹、上传涉案音频并向通过其橱窗购买“超记牛”的相关公众分享邀请码,使公众能够在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涉案音频,该行为至今已持续3年,涉及“凯叔讲故事”33部录音制品和25部文字作品。凯叔公司认为查某此举涉嫌构成对“凯叔讲故事”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犯,遂将本牛公司和查某诉至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下称江宁法院),索赔120万元。
细致梳理焦点问题
在该案的一审审理中,“避风港原则”的适用判定是双方争议的焦点问题。
凯叔公司诉称,本牛公司直接实施了提供涉案作品的侵权行为,其应当承担直接侵权责任。即使涉案作品由查某上传,也是在本牛公司的指导下完成,并由本牛公司推送给用户,应当认为是本牛公司与查某分工合作、共同提供,构成共同侵权。
本牛公司辩称,其作为提供信息存储空间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已要求用户注册时需阅读并同意《用户服务协议》。同时,在《知识产权承诺》和《云盘上传版权声明》中提醒用户上传内容时需保证其具有相应的知识产权。另外,接到凯叔公司投诉后,本牛公司已及时删除了涉案侵权作品,该行为适用“避风港”原则。
对此,江宁法院经审理认为,本牛公司对被诉侵权行为的发生存在过错,在此情形下,其主张适用的“避风港”原则不仅起不到平衡互联网消费参与者利益的正向作用,反而会被异化为网络服务提供者推卸法定责任的工具。首先,查某将涉案音频作为卖点推销“超记牛”,本牛公司不仅因查某售卖“超记牛”获益,且同时可从涉案音频被消费者下载、收听过程中获得流量收益。本牛公司将可上传作品的端口推送给抖音主播,说明其高度重视与主播的合作,并将该种模式视为其获得市场竞争力的亮点。基于此,主播的利益与本牛公司的利益息息相关。综上,法院判定,本牛公司应当对查某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负有较高的注意义务。
此外,江宁法院还认为,本牛公司设置“本牛开放平台”,并利用技术措施为注册、登录平台的用户提供可上传录音录像制品的共享文件夹功能,而该种服务极易引发侵权行为,故本牛公司应具备与其本应自觉维护互联网秩序、避免侵权行为发生的法律义务相当的管理信息的能力。结合凯叔公司涉案作品在早教领域享有较高知名度,本牛公司生产的“超记牛”也属于同类功能产品的事实,法院认为本牛公司对涉案侵权行为属于应知,具有过错。
综上,江宁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本牛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南京中院维持了一审判决。
严格审查防止侵权
如今,各类移动互联网学习产品层出不穷,极大满足了学生们的多元需求,但也带来了著作权挑战。作为供应者,该如何防范侵权风险呢?
“供应者要增强著作权意识,在使用任何第三方提供的内容之前,应事先进行严格的著作权审查。”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教授龙文懋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此种事先审查既要包括使用内容的合法性,也要包括获得著作权人授权的有效性与完整性。由于学习产品涉及的客体类型往往比较复杂,不限于文字作品、美术作品、视听作品等著作权客体,还可能包括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等邻接权客体,审查时还应当注意要覆盖各种客体类型,不能有所遗漏。再者,由于学习产品中通常涉及多个权利人,如制片者、导演、编剧、词曲作者等,因此应当确认作者或者制作者的身份,在涉及多权利主体时应当明确著作权与邻接权归属,并逐一获得授权,以确保获得授权的全面性与完整性。
如果发现侵权,供应者要尽到注意义务以免构成帮助侵权,从而承担连带责任。龙文懋表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从网络用户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中直接获得经济利益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对该网络用户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负有较高的注意义务。她以上述案件为例,该案中,虽然本牛公司未通过投放广告获取收益,但是其销售移动互联网学习产品配套的设备,可以认定为与传播涉案作品之间存在特定经济利益关联,因此,应当承担较高的注意义务。同时,供应者要明确合理使用的范围,避免落入他人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保护范围。
“共享”音频引发纠纷
“凯叔讲故事”是中国儿童内容领域的知名品牌,由前中央电视台主持人王凯于2014年创办,品牌以打造中文领域的优质原创儿童内容为核心业务。截至2024年6月,“凯叔讲故事”App累计播出超过5万集儿童音视内容,其中绝大部分为原创作品。
本牛公司成立于2015年,是一家专注0岁至12岁儿童启蒙教育的互联网公司,基于互联网+,构建了一个熏听启蒙教育平台,且推出了一款专为儿童熏听启蒙而设计的智能硬件——牛听听。2021年3月,本牛公司推出牛听听“超记牛”,旨在通过算法让孩子用最少的时间记住最多的知识。
“超记牛”上线没多久,凯叔公司就接到用户举报称,“超记牛”提供“凯叔讲故事”音频故事系列专辑。凯叔公司随后对“超记牛”进行监测摸查,发现查某通过本牛公司开发的一款自有云存储空间“本牛开放平台”,在2022年“双11”期间累计带货销售“超记牛”317台,佣金收入7.84万元。查某将涉案音频作为卖点推销“超记牛”,通过“本牛开放平台”设置共享文件夹、上传涉案音频并向通过其橱窗购买“超记牛”的相关公众分享邀请码,使公众能够在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涉案音频,该行为至今已持续3年,涉及“凯叔讲故事”33部录音制品和25部文字作品。凯叔公司认为查某此举涉嫌构成对“凯叔讲故事”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犯,遂将本牛公司和查某诉至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下称江宁法院),索赔120万元。
细致梳理焦点问题
在该案的一审审理中,“避风港原则”的适用判定是双方争议的焦点问题。
凯叔公司诉称,本牛公司直接实施了提供涉案作品的侵权行为,其应当承担直接侵权责任。即使涉案作品由查某上传,也是在本牛公司的指导下完成,并由本牛公司推送给用户,应当认为是本牛公司与查某分工合作、共同提供,构成共同侵权。
本牛公司辩称,其作为提供信息存储空间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已要求用户注册时需阅读并同意《用户服务协议》。同时,在《知识产权承诺》和《云盘上传版权声明》中提醒用户上传内容时需保证其具有相应的知识产权。另外,接到凯叔公司投诉后,本牛公司已及时删除了涉案侵权作品,该行为适用“避风港”原则。
对此,江宁法院经审理认为,本牛公司对被诉侵权行为的发生存在过错,在此情形下,其主张适用的“避风港”原则不仅起不到平衡互联网消费参与者利益的正向作用,反而会被异化为网络服务提供者推卸法定责任的工具。首先,查某将涉案音频作为卖点推销“超记牛”,本牛公司不仅因查某售卖“超记牛”获益,且同时可从涉案音频被消费者下载、收听过程中获得流量收益。本牛公司将可上传作品的端口推送给抖音主播,说明其高度重视与主播的合作,并将该种模式视为其获得市场竞争力的亮点。基于此,主播的利益与本牛公司的利益息息相关。综上,法院判定,本牛公司应当对查某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负有较高的注意义务。
此外,江宁法院还认为,本牛公司设置“本牛开放平台”,并利用技术措施为注册、登录平台的用户提供可上传录音录像制品的共享文件夹功能,而该种服务极易引发侵权行为,故本牛公司应具备与其本应自觉维护互联网秩序、避免侵权行为发生的法律义务相当的管理信息的能力。结合凯叔公司涉案作品在早教领域享有较高知名度,本牛公司生产的“超记牛”也属于同类功能产品的事实,法院认为本牛公司对涉案侵权行为属于应知,具有过错。
综上,江宁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本牛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南京中院维持了一审判决。
严格审查防止侵权
如今,各类移动互联网学习产品层出不穷,极大满足了学生们的多元需求,但也带来了著作权挑战。作为供应者,该如何防范侵权风险呢?
“供应者要增强著作权意识,在使用任何第三方提供的内容之前,应事先进行严格的著作权审查。”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教授龙文懋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此种事先审查既要包括使用内容的合法性,也要包括获得著作权人授权的有效性与完整性。由于学习产品涉及的客体类型往往比较复杂,不限于文字作品、美术作品、视听作品等著作权客体,还可能包括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等邻接权客体,审查时还应当注意要覆盖各种客体类型,不能有所遗漏。再者,由于学习产品中通常涉及多个权利人,如制片者、导演、编剧、词曲作者等,因此应当确认作者或者制作者的身份,在涉及多权利主体时应当明确著作权与邻接权归属,并逐一获得授权,以确保获得授权的全面性与完整性。
如果发现侵权,供应者要尽到注意义务以免构成帮助侵权,从而承担连带责任。龙文懋表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从网络用户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中直接获得经济利益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对该网络用户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负有较高的注意义务。她以上述案件为例,该案中,虽然本牛公司未通过投放广告获取收益,但是其销售移动互联网学习产品配套的设备,可以认定为与传播涉案作品之间存在特定经济利益关联,因此,应当承担较高的注意义务。同时,供应者要明确合理使用的范围,避免落入他人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保护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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