斐乐广告用了敦煌“守宝龙”,被索赔为何却判不侵权?
返回列表 来源:诺嘉 发布日期:2026-05-29 浏览:
将历史文化元素融入服装设计本是美事,但当灵感“撞”上注册商标,算不算侵权呢?近日,厦门中院审结一起斐乐公司被诉商标侵权案,维持一审判决,认定斐乐不构成侵权。
“守宝龙”引纠纷,谁在状告斐乐?
“守宝龙”是敦煌壁画中的四大瑞兽之一,来自敦煌榆林窟第25窟,绘于唐朝。壁画中,左右对称的守宝神龙守护着库藏珍宝,其坐于彩云之上,造型阳刚,寓意着守护和赐福。在敦煌壁画中,飞舞的龙比较常见,而这种静态的坐龙则比较少见。
原告敦煌某会展公司是“守宝龙”商标的权利人,该商标分别在2022年和2023年被核准注册在第25类服装等商品及第35类广告服务上。
原告以斐乐公司在其服装的商品链接和广告宣传中使用“守宝龙”文字构成商标侵权为由,起诉要求斐乐公司等被告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及赔偿损失。
斐乐公司认为,“守宝龙”属公共文化资源,显著性极弱,保护范围应受限;其使用系对设计灵感的正当描述,“非遗守宝龙”系列系与非遗苏绣传承人合作,灵感源于敦煌壁画与苏绣工艺结合,并提交了合作合同。广告语中也将FILA置于前方,旨在宣传设计元素和工艺质感。
法院:描述性使用,不构成侵权
一审法院认为,“守宝龙”是敦煌坐姿龙的描述性称谓,斐乐举证证明了设计背景,原告未证明商标知名度,不能认定攀附恶意;链接和商品均突出标注FILA,不会导致公众误认;“守宝龙”未被突出使用,属描述性表达而非商标性使用,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求。
厦门中院二审进一步指出,“守宝龙”已被媒体公开报道,属公共资源,其描述性“第一含义”商标权人无权禁止。斐乐未突出使用该词,且始终将FILA置于显著位置,系在“第一含义”上正当使用,不构成侵权,维持原判。
这个案件告诉企业:文化元素能用,但别让它抢了品牌的风头。
第一、卖东西时,自家logo一定要放最显眼的地方,别让文化元素比你品牌还大;
第二、用了文化元素,留好证据,比如跟谁合作的、灵感从哪来的,万一被告能说清楚;
第三、广告语里把自家品牌名放前面,文化词放后面,别反过来。
企业掌握商标使用规范、依规使用公共资源,不仅可以远离侵权纠纷,更能借力文化塑造品牌价值!
“守宝龙”引纠纷,谁在状告斐乐?
“守宝龙”是敦煌壁画中的四大瑞兽之一,来自敦煌榆林窟第25窟,绘于唐朝。壁画中,左右对称的守宝神龙守护着库藏珍宝,其坐于彩云之上,造型阳刚,寓意着守护和赐福。在敦煌壁画中,飞舞的龙比较常见,而这种静态的坐龙则比较少见。
原告敦煌某会展公司是“守宝龙”商标的权利人,该商标分别在2022年和2023年被核准注册在第25类服装等商品及第35类广告服务上。
原告以斐乐公司在其服装的商品链接和广告宣传中使用“守宝龙”文字构成商标侵权为由,起诉要求斐乐公司等被告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及赔偿损失。
斐乐公司认为,“守宝龙”属公共文化资源,显著性极弱,保护范围应受限;其使用系对设计灵感的正当描述,“非遗守宝龙”系列系与非遗苏绣传承人合作,灵感源于敦煌壁画与苏绣工艺结合,并提交了合作合同。广告语中也将FILA置于前方,旨在宣传设计元素和工艺质感。
法院:描述性使用,不构成侵权
一审法院认为,“守宝龙”是敦煌坐姿龙的描述性称谓,斐乐举证证明了设计背景,原告未证明商标知名度,不能认定攀附恶意;链接和商品均突出标注FILA,不会导致公众误认;“守宝龙”未被突出使用,属描述性表达而非商标性使用,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求。
厦门中院二审进一步指出,“守宝龙”已被媒体公开报道,属公共资源,其描述性“第一含义”商标权人无权禁止。斐乐未突出使用该词,且始终将FILA置于显著位置,系在“第一含义”上正当使用,不构成侵权,维持原判。
这个案件告诉企业:文化元素能用,但别让它抢了品牌的风头。
第一、卖东西时,自家logo一定要放最显眼的地方,别让文化元素比你品牌还大;
第二、用了文化元素,留好证据,比如跟谁合作的、灵感从哪来的,万一被告能说清楚;
第三、广告语里把自家品牌名放前面,文化词放后面,别反过来。
企业掌握商标使用规范、依规使用公共资源,不仅可以远离侵权纠纷,更能借力文化塑造品牌价值!
本文标签:诺嘉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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