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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手里的“泡泡玛特”,是真的吗?-附判决书

返回列表 来源:诺嘉  发布日期:2023-02-08  浏览:

  小的时候,女孩子喜欢收集泡泡糖里带的贴画,甚至有一本集画册,男孩子喜欢收集卡通动漫里的人物卡牌,甚至长大后,喜欢收集烟盒鞋盒等,在不同的年龄段,收集不同的东西,这是一种有趣的爱好。不知道什么时候起,开始流行盲盒,相同的盒子里,装着不同的产品款式,品牌“泡泡玛特POPMART”是近两年非常火的品牌,但是树大招风,品牌还是逃不过被模仿的命运...

  原告:北京泡泡玛特文化创意有限公司被告:佛山市南海区南嘉荟服饰店北京泡泡玛特文化创意有限公司,成立于2010年,同时,原告也是“POPMART”注册商标的权利人。原告上述盲盒玩具的包装盒、纸卡及玩具配件标注的“POPMART”标识和包装盒及玩具配件上的标识全部与原告注册商标相同。同时,原告正品产品均是线上线下直营店铺销售,不存在加盟授权情况,其产品也没有向其他商家进行销售。并且正品有防伪标识,产品包装一经拆封无法复原。而被告商品价格明显低于正品价格,产品外观粗糙、质量低下,且涉案店铺位于大型商场内,被告接触到正品产品的可能性很大。原告认为,被告未经原告许可,擅自在其经营活动中使用原告享有著作权、商标权的作品。根据我国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等规定,被告的行为已构成侵权,不仅严重损害了原告长期积累的市场知名度和美誉度,而且严重损害了原告和消费者的财产权益。被告辩称:被告销售的产品有合法来源,被告系从广州市XX商行和广州XX公司购进被控侵权产品,被告不应承担侵权责任。最终,原告作为上述注册商标的注册人,在核定使用商品范围内对上述注册商标享有专用权,有权在注册商标专用权保护范围内禁止他人的侵权行为。被告对销售被控侵权产品的事实不持异议,法院予以确认。原告要求被告停止销售侵权产品并销毁库存侵权产品,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并要求被告,立即停止销售侵害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销毁库存侵权产品。判决书如下:

  所以无论销售的产品,来自于本公司生产销售,还是从他人进行进货销售,都要摸清产品信息,是否合规,是否正品,否则将会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一定代价。《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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