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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驳回复审的材料和注意事项是什么

返回列表 来源:诺嘉  发布日期:2021-07-05  浏览:

  商标是商品的生产者、经营者在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者经销的商品上或者服务的提供者在其提供的服务上采用的,用于区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具有显著特征的标志,是现代经济的产物。商标驳回复审是指申请注册商标经商标局审查驳回后,申请人对商标局的驳回理由和法律依据不服,而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申请。那么商标驳回复审的材料和注意事项有哪些呢,

  商标驳回复审的材料?

  1.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

  2. 商标构思及使用情况(主要突出知名度)

  3. 企业简介

  4. 企业所获得的各项荣誉

  5. 企业最近三年销售、广告费用及相关财务情况。

  6. 企业媒体报道或图片广告原件及复印件

  7. 企业销售产品外观原件及复印件

  8. 其他可以证明企业产品和知名度证据和材料

  9. 最早使用此商标的证明材料

  10. 申请人需要对其提方的证据材料进行逐一分类编号并制作目录清单,对证据材料的来源,证明的具体事实做简要说明,并加盖公章。

  商标驳回复审的注意事项有哪些?

  一、商标复审申请以邮寄方式收发文的,其15天复审时限的计算,分别将当地邮局收到信函和发出信函的邮戳日期,视为当事人收到和发出的日期;邮戳不清或者没有邮戳的,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发文标注的日期顺延15天视为当事人收到的日期,或者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收到商标复审申请的日期上溯15天视为当事人发出的日期。

  当事人或商标代理组织提交商标复审书件时,应提供商标局邮寄的信封,以便计算当事人收到商标局驳回通知的日期。

  二、马德里国际注册商标复审申请,共复审时限从国际局发出驳回通知书所标注的日期起算。不能提供国际局发文日期的,则以商标局发给国际局的驳回商标通知书所标注的日期起算。

  三、由于延期申请的时限审查只能在收到复审申请书件时才能进行,因此,商标评审委员会收到延期申请时,不进行时限审查,而在收到正式复审书件时一并进行时限审查。超过法定时限的,商标评审委员会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当事人或代理人。

  1.委托书 ;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被驳回的商标驳回通知书/异议裁定书(带商标局的信封)、证据材料

  驳回是商标注册申请过程中一种常见的审查结果,通常有违反禁止性规定的驳回、商标不具显著性的驳回、与在先商标权(指在先申请或在先注册)相冲突的驳回等几种类型,按《商标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均可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起驳回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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