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转让有哪些限制性规定
返回列表 来源:诺嘉 发布日期:2022-01-24 浏览:注册商标不仅可以进行转让,而且商标转让要比注册商标的时间周期要短、风险要小。所以很多想要尽快完成商标注册的人都会选择商标转让,商标转让的形式有合同和继受转让以及因为行政命令而发生的转让,合同转让是商标专用权持有者通过合同的签订把转让商标的内容以及两方之间的义务和权利以及责任进行说明规定的行为,这种合同商标转让是有尝性质的,也就是说,转让人与受让人中间的商标专用权需要一定费用的产生,那么在进行商标转让时有哪些限制性的规定呢?关于商标转让的一些限制性规定:
1、用于两种类似商品的商标,不得单独转让。商标注册中指定该商标可用于两种以上的商品时,如果它们属于非类似商品,可以对每种商品的商标单独转让,但如果它们属于类似商品则应全部转让。允许此类商标分割移转,就会违反商标法的规定,造成同一商标在类似商品上有两个商标注册人同时使用,从而发生不同厂家商品混淆。
2、联合商标不能分割转让。联合商标是同一商标所有人基于经营需要而使用的系列商标,它具有标记近似特征。如果允许将联合商标中的某一个单独转让,也会发生两个商标所有人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近似商标的情况,造成商品来源混淆。
3、属于共同所有的商标,某一所有人未经其他共有人同意不得自行转让。注册商标属于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共有时,每个共有人如要转让属于自己的那部分权益,必须取得其他共有人的同意。
4、已经许可他人使用的商标不得随意转让。商标注册人已许可他人使用的商标,在许可期内如将其专用权转让给第三人,必须征得被许可人的同意;并且只能在解除原使用许可合同后,才能办理转让注册。
5、转让注册商标未履行法定程序的,其转让无效。商标权转让属于要式法律行为,其行为的成立须依法律要求的形式。当事人自行转让注册商标,应视为无效,商标局可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注册商标。
6、商标受让人在商标使用中,如果商品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的,其转让注册可能导致被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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