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他人商标作为企业字号可构成不正当竞争
返回列表 来源:诺嘉 发布日期:2022-12-27 浏览:现实生活中,有的人为牟取不正当利益,采取“傍名牌”的手法,将他人注册商标或者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自己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以达到其提升知名度、增加交易机会、吸引消费者、推销商品的目的。司法实践中,将他人注册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是如何认定的呢?使用与他人商标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字号,即使正常使用企业名称而不构成突出使用,倘若主观上具有攀附注册商标商誉的恶意,客观上足以造成市场混淆,亦构成不正当竞争,需承担停止使用企业名称、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主要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本案属于在后字号与在先注册商标的冲突问题,在后的字号源于合法注册的企业商标,在形式上也构成一种知识产权,而不同于直接使用相同或者近似商标等赤裸裸的侵权行为,无法归入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故对该行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
部分经营者为了攀附知名品牌的商誉,往往试图披上企业名称这一合法的“外衣”,利用商标和字号功能的相似性,注册与知名品牌相似的企业名称,引起公众的混淆和误认,从而攫取不正当利益。但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如使用了他人的注册商标,若经营者在商业活动中突出使用该字号,起到了区分商品来源的功能,则构成商标侵权;即使正常使用企业名称,倘若主观上具有攀附注册商标商誉的恶意,客观上足以造成市场混淆,亦会被认定为不正当竞争行为,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于具有一定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已实际具有商号作用的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企业或者企业名称的简称,视为企业名称并给予制止不正当竞争的保护。因使用企业名称而构成侵犯商标权的,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判令停止使用,或者对该企业名称的使用方式、使用范围作出限制。因企业名称不正当使用他人具有较高知名度的注册商标,不论是否突出使用均难以避免产生市场混淆的,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判决停止使用或者变更该企业名称。判决停止使用而当事人拒不执行的,要加大强制执行和相应的损害赔偿救济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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