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互联网进行广告宣传要注意哪些商标问题?
返回列表 来源:诺嘉 发布日期:2024-09-27 浏览:
如今互联网已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生活助手,那么通过互联网进行广告宣传时有哪些与商标相关的注意事项呢?
首先,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因此,通过自有网站、公众号、视频号、朋友圈、电子邮件等渠道,以文字、图片、音频、视频等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推广宣传商品或服务时,要规范使用自有注册商标,主动避开与同行业或关联行业在先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尤其要格外注意他人在先驰名商标,严防商标侵权。通过互联网进行广告宣传时,要尽到注意义务,不能擅自改变自有注册商标的字体、字号、颜色以及排列方式等,坚持合规宣传、规范使用,避开与他人在先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情形,防止发生不必要的纠纷。根据商标法第十四条第五款规定,生产者、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因此,如果自有注册商标曾获得驰名商标保护,通过互联网进行广告宣传时不能使用“驰名商标”字样。
其次,将商标作为关键词购买竞价排名推广时也要尽到注意义务,防止商标侵权。根据商标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因此,将商标名称作为关键词购买竞价排名推广时,属于商标的使用,易构成商标侵权。通常情况下,购买竞价排名推广时通常有两种情形,一种情形是可能设定与他人商标相同的名称作为搜索关键词,另一种情形是可能设定与他人商标相近似的名称作为搜索关键词,这两种情形都使相关网络用户在检索他人的商品或服务时显示出购买竞价排名推广者的信息,涉嫌构成商标侵权。此外,有些购买竞价排名推广者采用技术措施隐蔽关键词进行推广,此种情形属于隐性商标使用,也可能构成商标侵权。
最后,自有商标通过互联网进行广告宣传时还要防止侵犯他人作品著作权。近年来,文字作品、美术作品、摄影作品及视听作品的侵权案件频发,通过互联网进行广告宣传时,不能擅自将自有注册商标的字体变更为他人具有著作权的字体,或者将他人摄影作品作为自有商标的配图等。
首先,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因此,通过自有网站、公众号、视频号、朋友圈、电子邮件等渠道,以文字、图片、音频、视频等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推广宣传商品或服务时,要规范使用自有注册商标,主动避开与同行业或关联行业在先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尤其要格外注意他人在先驰名商标,严防商标侵权。通过互联网进行广告宣传时,要尽到注意义务,不能擅自改变自有注册商标的字体、字号、颜色以及排列方式等,坚持合规宣传、规范使用,避开与他人在先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情形,防止发生不必要的纠纷。根据商标法第十四条第五款规定,生产者、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因此,如果自有注册商标曾获得驰名商标保护,通过互联网进行广告宣传时不能使用“驰名商标”字样。
其次,将商标作为关键词购买竞价排名推广时也要尽到注意义务,防止商标侵权。根据商标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因此,将商标名称作为关键词购买竞价排名推广时,属于商标的使用,易构成商标侵权。通常情况下,购买竞价排名推广时通常有两种情形,一种情形是可能设定与他人商标相同的名称作为搜索关键词,另一种情形是可能设定与他人商标相近似的名称作为搜索关键词,这两种情形都使相关网络用户在检索他人的商品或服务时显示出购买竞价排名推广者的信息,涉嫌构成商标侵权。此外,有些购买竞价排名推广者采用技术措施隐蔽关键词进行推广,此种情形属于隐性商标使用,也可能构成商标侵权。
最后,自有商标通过互联网进行广告宣传时还要防止侵犯他人作品著作权。近年来,文字作品、美术作品、摄影作品及视听作品的侵权案件频发,通过互联网进行广告宣传时,不能擅自将自有注册商标的字体变更为他人具有著作权的字体,或者将他人摄影作品作为自有商标的配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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