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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商标制度 细化保护基础

返回列表 来源:诺嘉  发布日期:2024-09-27  浏览:
  近年来,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在推动区域经济发展、助力乡村振兴等方面展现出了显著的作用。在互联网时代,含有地名的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结合新的传播技术、平台与场景,为我国社会经济带来了良好的效益。
  然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制度在实务中暴露出一系列问题,亟需相关部门对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的注册、使用要求、权利行使边界等作出明确规定。
  在此背景下,国家知识产权局制定了《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规定》(下称《规定》),已于今年2月1日起施行。《规定》通过明确、细化集体商标与证明商标的注册流程、使用规范、管理要求,厘清相应权利边界,进一步实现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的有效管理与应用,为消费者提供更为明确的品质保证和来源标识,增强品牌信任度,从而帮助企业开拓市场、提升竞争力。对于地方经济而言,这不仅有助于保护和传承地区特色资源,还能推动地方集群产业的品牌化、市场化进程,实现经济结构的优化升级。
  笔者认为,《规定》不仅是我国商标制度的创新与实践,也是我国在全面提升知识产权保护水平、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中迈出的重要一步。《规定》的施行也将进一步加强对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监管,预防和减少市场混乱、误导消费者,为经营主体营造一个更加公平、透明的竞争环境,对落实并实现《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提出的总体要求和长远目标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坚持问题导向 完善地名商标使用
  《规定》以问题为导向,对含地名的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的注册提出了更高要求,强调标志须具有显著特征,便于公众识别。这一方面体现了对地方品牌识别度的重视,也考虑到了地名作为公共资源的特殊性。
  地名的使用不仅涉及特定地理区域内的利益相关方,更关系到广泛的社会公共利益。因此,《规定》第九条提出,注册含地名的集体商标、证明商标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确保了商标注册和使用的社会责任和伦理标准。为厘清含地名的集体商标、证明商标专用权的权利边界,《规定》细化了商标法第五十九条关于他人正当使用商标中含有地名情形的规定,明确了在企业名称、配料表、包装等方面使用地名,以表明产品及其原料产地的行为属于正当使用。这些规定既有利于保持产地来源的真实性,也能满足市场和消费者对于商品信息透明的需求。特别是《规定》第二十三条对于在特色小吃、菜肴、互联网商品详情展示等情况下,以事实描述方式使用地名、商品名称的行为也界定为正当使用。该规定对维护网络时代商品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具有重要意义,同时也尊重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从利益平衡的视角,《规定》通过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五条,进一步完善了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地理标志的正当使用要求,既明确了在注册集体商标的地理标志中使用地名、商品名称或者商品的通用名称的情形,同时也强调行为人在实施正当使用行为时,必须避免恶意贬损商标信誉、扰乱市场秩序或损害商标注册人的合法权益。
  通过对以上条款的细化和完善,《规定》不仅有利于提高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注册的质量和效率,维护了注册人的权益,也为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的正当使用提供了明确的依据,为市场参与者规定了清晰的行为准则,对保障消费者权益、维护市场竞争的公平性都具有重要意义。
  明确注册人义务 规范使用人行为
  《规定》要求注册人承担起日常管理的责任,确保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的使用不仅要遵循法律法规,而且要符合商标的品质要求。
  具体而言,《规定》第十一条明确了注册人需准许集体成员及其他合格主体使用商标,并负责公开相关信息和检查使用情况。这一规定体现了对注册人责任的明确界定和对商标使用质量的重视。《规定》第十五条和第十六条分别针对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提出了更为具体的使用限制,从而保证了商标使用的专属性和正确性。这些条款旨在防止非法使用和误用,确保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的独特性和信誉不受损害。
  值得关注的是,《规定》第十二条允许注册人在公平合理的原则下收取合理费用,这既为商标的管理和运用提供了经济支持,也确保了收费的透明度和合理性。对于使用人,《规定》同样设定了严格的使用标准。通过遵守既定的使用管理规则,使用人被允许使用商标,但必须保证商品符合规定的品质标准。为此,《规定》第十七条指出,地域范围外生产的商品不得使用作为证明商标、集体商标注册的地理标志,这一规定旨在保护地理标志产品的真实性和可信度。
  《规定》更加细化的条款为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的管理和使用提供了更为清晰的指引,在强化注册人对商标管理职责的同时,也规范了使用人的使用行为,有利于进一步增强商标的管理效率并提升商标使用的规范性,以保证商标的正当使用,确保商标制度的有效运行。
  强调各方责任 提高运用水平
  《规定》第二十一条明确,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加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信息公开,提供信息查询服务;地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应当加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信息传播和开放共享,便利当事人查询和获取相关信息。笔者认为,这一措施不仅提高了商标系统的透明度,也促进了公众对商标信息的了解和利用,为商标的有效运用和产业发展提供了支持。
  此外,《规定》第十八条和第二十条重点强调了注册人和地方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在品牌建设和商标使用中的责任和角色,具体包括加强品牌建设,促进和规范商标使用,提升商标价值,维护商业信誉,以及推动地方特色产业发展。
  通过上述条款的细化,《规定》明确了各方在推进商标运用、品牌建设及法律保护方面的职责。
  综合来看,《规定》的施行标志着我国在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的管理方面迈出了重要一步,在规范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的注册、管理及运用等方面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从明确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与使用的基本框架到强化注册人与使用人的责任,从提升商标运用的效率与价值到推进地方特色品牌建设和地方特色产业发展,《规定》无疑为我国商标制度体系的完善和知识产权保护提供了更为细密的基础。
  通过对条文细节的解读,我们可以看到《规定》的制定者对于保护商标权利、维护市场秩序、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洞察与设计。在明确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的注册人和使用人在法律框架内的权利与义务后,对商标的有效管理和利用提出了更为明确的指导,从而确保商标使用的合法性、正当性和专属性。《规定》中关于加强信息公开、提供公共查询服务及强化品牌建设和法律保护等措施,在为国内外消费者和市场参与者提供更为清晰、可靠信息和保障的同时,也满足了提升我国软实力和国际竞争力的迫切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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